假如因貪小便宜,圖口腹之慾的前特首曾蔭權要上刑受責,那麼,現屆特首任內收受五千萬酬庸,又應當如何處置?
「九三」閱兵,「十一」慶典,曾蔭權均有獲邀出席,但誰又會料到,高高興興之後,便是反臉之時。在這兩個日子之後立即用刑,任誰都不會相信「沒有任何政治考量」。反正梁特的話,必須循相反方向理解。
梁特十月六日上午出席行政會議前,主動向傳媒表示,「知道大家都關心曾蔭權先生的事,所以在這裏先講幾句。」不過,廉署十月五日落案起訴曾蔭權,控以兩項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消息上午傳出,即時成為城中焦點,引起「大家關心」。
當天梁特一連出席兩項活動,包括「香港各界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勝利暨台灣光復七十周年系列活動」紀念大會,和「香港金融界慶祝國慶六十六周年晚會」,但均沒有談及曾案。時隔一天,梁特忽然察覺到「大家都關心」,這又說明甚麼呢?
梁特重申案件由「律政司作一個獨立的決定,沒有任何政治考量。」但這正是此地無銀,欲蓋彌彰,提出起訴的日子,剛好在「十一」慶典之後,這不是「等埋十一」是甚麼?
觀乎兩項控罪,一是「在相關行政會議討論及批准雄濤廣播有限公司的牌照或相關申請時,隱瞞或沒有申報或披露他正與雄濤的大股東黃楚標商討深圳東海花園一住宅單位的租約,及在二○一○年十一月向黃楚標的公司支付人民幣八十萬元的相關款項。」二是「建議何周禮應獲在香港特區的授勳機制下考慮被提名時,隱瞞……何周禮獲受聘就該住宅單位進行室內設計工程。」
至於曾蔭權在任期間,被揭發接受富豪以私人飛機和豪華遊艇款待、獲酒窖免費存放千六支酒、獲新地「送贈」二手跑步機等醜聞,律政司認為沒有足夠證據提出檢控。因此,廉署並不是引用《防止賄賂條例》提出檢控,而是門檻較低的違反普通法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由此觀之,將之罪成的意圖明顯不過。
話說回來,這些控罪,和表面的證據,並不涉及真金白銀。這些醜聞,只說明有一個人,喜歡弄權,無節無德,貪小便宜,只圖口腹之慾,但卻無膽量或能耐當一個真正的「貪官」。
有趣的是,梁特十月六日被問到是否因UGL事件而不修訂《防賄條例》,使之涵蓋行政長官時表示,「兩件事是沒有關係的」。因為那是「我當選行政長官之前,離開舊公司時候的一個離職安排。」梁特說出這話的時候,面不改容,眼亦不眨,真的佩服梁特的自我催眠能力。
資料顯示,梁振英二零一一年十月三日辭任行政會議召集人;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辭任DTZ董事局和亞太區主席;十一月二十七日宣布參選特首;十二月二日與澳洲UGL簽訂協議,梁振英獲四百萬英鎊報酬;十二月四日UGL完成收購DTZ。時間是最佳的證人,這是否「離職安排」,看官心中有數。
至於這筆共約五千萬港元的報酬,梁振英共分兩次收取,首筆二百萬英鎊在二零一二年十二月收取,第二筆二百萬英鎊則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收取。但從來沒有申報,甚至一直秘而不宣,直至澳洲傳媒於二零一四年十月披露,始為公眾所知。
司馬遷在《史記‧遊俠列傳》中反諷地說:「伯夷醜周,餓死首陽山,而文、武不以其故貶王。跖、蹻暴戾,其徒誦義無窮。由此觀之,竊鈎者誅,竊國者侯。侯之門,仁義存,非虛言也。」成王敗寇,以詭詐暴力等方法竊奪政權的,往往封侯拜相,甚至稱王稱帝,在在說明政治社會現象的不公不義,古今皆然。
曾偉強
二○一五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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