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20 July 2016

確認書:公我贏字你輸


香港,從來都是法治社會,一直依法辦事,而不是如大陸般「依(家)法治國」。不過,慣於僭建,凡事「特辦」的梁特,卻永遠視規章儀度如無物。例如可以在不足一周之內繞過所有程序追封兩個金英勇勳。目的只為連任加分。

而最新例子,是在《立法會條例》列明的要求之外,僭建一項擁護《基本法》個別條文的確認書。雖然,即便是選管會主席馮驊,也說不出這個確認書所依的法為何,但梁特政府應有後着,除非那些師爺真的很「蠶蟲」。

馮驊七月十九日多名立法會議員會面發出新聞稿,「呼籲所有(立法會)參選人填妥確認書交回選舉主任,以便選舉主任可以按法例順利完成有關提名程序。」但卻沒有正面說明不簽署確認書是否不獲有效提名。而會後被引述的「行政方便」四個字,更加耐人尋味。

弔詭的是新聞稿重申,「提名是否有效,完全由選舉主任按照法例的要求作出決定,選管會就選舉主任所作出的決定沒有法定職權,亦一向沒有角色。」這是否選管會在明示或暗示,至少在這一屆立法會選舉中,與選舉主任劃清界線呢?

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十六條假如「選舉主任決定有關提名表格無效」或提名表格並未按本規例的規定填妥或簽署」,選舉主任便可決定候選人獲有效提名。至於新聞稿提到的《立法會條例》第四十條,則明確規定獲提名的候選人,須簽署「一項示明該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僅此而已。

由此觀之,這次在《立法會條例》的法定規定之外,僭建一項擁護《基本法》第一條、第十二條及第一百五十九(四)條的聲明,可能真的如馮官所言,純為行政方便。目的是為決定提名表格無效提供口實。因為,正如新聞稿指出,「選舉主任在決定提名是否有效時,會考慮所有相關資料。」而這個「相關資料」,實在可圈可點。

易言之,這個擁護《基本法》個別條文的確認書,可能是一場「公我贏字你輸」的騙局。因為,不管參選人是否簽署,也不一定影響是否獲得有效提名。如果是建制中人,不簽也不見得有何問題當然,建制中人大概都會行禮如儀擁護僭建若是泛民或被視為港獨分子,簽了也可以說你言行不一不是真心擁護這些條文因而不獲有效提名。

雖然這舉措被指劃蛇添足,多此一舉,但這個確認書,已非純的法律問題特府甘冒司法覆核的風險,也要為阻某些人參選而設下關卡,甚或圈套,說明政治考量已凌駕法律。特府這次無疑是在鑽空子,但卻呈現出行政干預的粗暴,扭曲了法治精神,蠶食法治根基。

然而,這卻說明了一個事實,特府告訴我們原來擁護《基本法》,不等於擁護《基本法》的條文。若此,梁特又是否應該要求立法會參選人同時簽署不擁護《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的聲明呢?

(按:《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立法會可彈劾行政長官。)


曾偉強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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