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事實勝於雄辯。「確認書」只確認了一個事實,這是不折不扣的篩選,是一場「公我贏字你輸」的騙局。即便是簽了,也會被要求「澄清」政治立場。但未簽或不簽,卻又未必一定受到質疑。也就是說,不論簽還是不簽,只要是在「黑名單」之上,都會被拒參選立法會。
今屆立法會選舉提名前夕,選管會在原有條文規定之外,僭建了一份「確認書」。雖然梁特七月十五日出席荔園Super Summer 2016開幕禮後表示,「這完全是一個依法辦事和體現香港法治的要求。」但選管會主席馮驊卻未能道出其法理依據為何。這份妾身不明的「確認書」,明顯是以行政手段干預司法,扭曲法治的粗暴行為。
雖然,《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授權選管會可發出關於「進行選舉、監督選舉或選舉程序」等事項的「指引」,但必須諮詢公眾。正如梁特政府所言,「確認書」是一份聲明,故不屬於「指引」,更遑論公眾諮詢。所以這份「確認書」,雖以選管會名義提出,但卻不屬於選管會的法定權限之內。也就是說,簽署「確認書」的要求,毫無法理依據,壓根兒「無中生有」。
「無中生有」是《三十六計》中的第七計。原文為:「誑也,非誑也,實其所誑也。少陰,太陰,太陽。」意思是運用假象欺騙對方,但是又並非一假到底,而是讓對方把受騙的假象當成真相。其實就是利用大大小小各種假象來掩護背後的真象。
這份「確認書」,也許只是假象,對港獨主張明抑暗助。如此粗暴地篩選的結果,就是令更多人關注港獨,更多人同情本土。這也許是梁特所樂見的。畢竟,梁特才是真正的「港獨之父」。現實是,梁特也已一再展示其「獨港」之態勢。
梁特的「高鐵輪子論」、「萬能插頭論」,以至「橋梁論」,均充分表明,至少在他心中,香港不是中共國不可分離的部分,而是可以替代甚或丟棄的硬件,是在主體之外的延伸構築。這些所思所想,實在已違反了《基本法》第一條。
至於外界多番提出修改《基本法》,梁特也一一回絕,並指出,「《基本法》不變,香港的『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就不變。」(《基本法》頒布二十五周年研討會」致辭,二○一五年四月四日。)雖然,這也是偷換概念,但卻指出了一個事實,梁特心裏頭是不認同修改《基本法》的。這亦違反了《基本法》可以修改的精神,違反了第一百五十九條關於修改《基本法》的相關規定。
《基本法》第十二條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特府畢竟只是地方政府。而梁特,也只不過是地方小吏而已。因此,《基本法》第十三條指出,「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不過,梁特卻一而再,再而三地挑戰第十三條。
七月十五日,梁特發聲明譴責法國尼斯發生的恐怖襲擊,並向死傷者家屬致以慰問。去年十一月十四日,梁特發聲明譴責巴黎恐襲,對事件造成傷亡表示深切同情。二○一三年四月十七日,梁特發聲明,表示對美國波士頓發生爆炸事件造成傷亡,表示深切同情,對死傷者的家屬致以慰問。
這樣的「譴責」聲明,是一個地方官分所應為的嗎?這類聲明,明顯屬於國家外交層面,國家元首級別的事務。假如梁特認為這不屬於與香港特區有關的話,又為何以特首之名,透過新聞處發出聲明呢?
去年三月二十三日,梁特致函新加坡總理李顯龍,哀悼新加坡前總理李光耀的離世。信函除了高度讚揚李光耀,還表示「會永遠懷念他。」這亦不是梁特首次以行政長官身分向外國已故前領導人致哀。二○一三年四月九日,梁特致函英國外相夏偉林,哀悼前英國首相戴卓爾夫人的離世。
這又是一個地方小吏應有之義,分所當為的嗎?且看部分傳媒當時報道的標題:〈奧巴馬等多國領導人深切哀悼李光耀〉(《聯合早報》)、〈世界領導人哀悼李光耀 潘基文稱其亞洲傳奇〉(《新浪軍事》)、〈多國領袖哀悼戴卓爾夫人〉(《中央社》)。
可不要忘記,李光耀是帶領新加坡獨立的總理。梁特違反了《基本法》第一條,不遵從第十三條,無視第十二條規限,亦否認第一百五十九條。那麼,梁特曾依例宣誓擁護《基本法》,又是否需要澄清一下,到底他擁護《基本法》的那些條文呢?而那個宣誓,又是否發假誓呢?明年特首選舉,各參選人又是否需要簽署「確認書」呢?
「無中生有」的「無」,指的是「假」,是「虛」。這個「有」,指的是「真」,是「實」。「無中生有」,就是真真假假,虛虛實實,真中有假,假中有真。真假要有變化,虛實必須結合。一假到底,易被發覺。先假後真,無中必須生有。說到底,梁特由始至今,一直強調「香港人優先」。而這個正正是本土甚或港獨主張的核心元素。
曾偉強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