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12 February 2012

不應迴避討論安樂死

在前往某公共屋村的巴士上,車上乘客大都是銀髮一族,事實是,屋村亦漸變老人村。乘客既是街妨,在車上寒暄之餘,自然無所不談,包括安樂死。俱老矣,但求得一好死云云!街妨口中的「好死」,指的是不受苦、不受折磨、不負累家人、不虛耗金錢,該死時便爽快地往生。

在今年(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的立法會大會上,有議員提出關於安樂死的質詢,可惜的是,當街頭巷尾都在談論安樂死的時候,政府卻依然只回應一句「繼續留意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拒絕面對問題亦拒絕討論。

政府漠視甚而是恐懼安樂死的態度,可從政府書面回覆議員提問的內容可見一斑。議員提問過去三年醫院管理局每年接獲市民要求進行安樂死和有否就安樂死合法化及具體施行準則進行研究。回答是「醫管局偶爾會接獲個別人士詢問關於安樂死的事宜,當局未有統計這方面的數字。……當局並無打算就安樂死合法化問題進行研究或諮詢。」

根據香港醫務委員會的《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安樂死指「直接並有意地使一個人死去,作為提供的醫療護理的一部分」。因此,根據香港法律,安樂死涉及第三者作出蓄意謀殺、誤殺、或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自殺或進行自殺企圖,屬刑事罪行。然而,這定義實有斟酌的餘地,亦有其不足之處。

安樂死無疑是個複雜的議題,涉及法律、倫理、醫療、哲學等範疇,但醫務委員會所指的安樂死,僅是一種涉及第三者的致人於死的行為,亦即「主動安樂死」的一種形式。但需注意的是,這裏沒有提及自願與否這因素。而「作為提供的醫療護理的一部分」更是與事實不符,醫療護理的目的是復康,而安樂死行為的目的是達致無痛苦的死亡。兩者不可混而為一。

安樂死有廣義和狹義兩層意思。廣義的安樂死是指一種安詳平和、無痛苦的死亡模態,而狹義的安樂死則指達致這種模態的行為。狹義的安樂死行為可分為主動和被動兩類,即積極致死和聽任其死。

值得注意的是,不論是廣義還是狹義的安樂死,重點均在於在死者生命的終結,而不是結束生命。故此,安樂死必須與自殺和他殺分而別之。也就是說,廣義的安樂死是一種理想而且優化的死亡狀態,不是死亡的方式。在這種狀態下,在死者得以保有尊嚴和享有高質素的死亡過程。狹義的安樂死就是讓在死者達至這一理想狀態的途徑。

如前所述,狹義的安樂死有主動與被動之分,主動安樂死也是爭議最大的一種行為,即醫師以注射藥物的方式終結在死者的生命。另一種主動安樂死的行為是助死,也即由醫師提供藥物,由在死者自行了斷。至於被動安樂死主要體現在終止治療,不再延緩死亡的過程,讓在死者自然地死去。

最早立法容讓主動安樂死的國家是荷蘭,早於二○○一年通過法例容許主動安樂死。至今同樣容許主動安樂死的國家已增至三個,其他兩國是比利時和盧森堡。而美國的蒙大拿州在二○○八年起,容許醫生合法助死,令該州繼俄勒岡和華盛頓州之後,成為美國第三個容許協助死亡的州。至於已立法容許被動安樂死行為的國家亦與時俱增,包括台灣、新加坡、哥倫比亞、以色列、墨西哥、法國等。事實是,香港也曾於一九九六年展開安樂死的公眾諮詢,當年可以,為何今天就是不能?

幼而長、長而壯、壯而衰、衰而竭,是人生的必然,死亡是生命中唯一可確定的不確定性。但人皆渴望得一好死,免卻自身和身邊人承受不必要的煎熬。強行延長死亡的過程既不人道亦平添苦痛。事實是,沒有人會不認同廣義的安樂死,接下來需要認真思考的,是研究如何達致這種死亡的模態和質素,斷不能視如魍魎,忌而諱之。


曾偉強
二○一二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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