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4 December 2012

自由選擇與選擇自由

老子強調自然和法自然,但怎樣才是不加強制力量而順任自然的狀態?人生是連串選擇建構而成的,而所有的際遇,也是之前連串選擇的結果,故此,人生中連串的「偶然」,其實都是必然。那麼,人們自由選擇在自然狀態和自然趨勢中到底起着怎麼樣的作用?假如任何選擇都是在一定的條件下作出的,因而沒有選擇是真正自由的,那麼,任何事態的趨勢和狀態,豈非都是在有意識的狀態下,在一定的條件給定下被塑造出來的?難道真正的自由,只可見於「無何有之鄉,廣莫之野」?(《莊子‧逍遙遊》)

譬如教育,讓孩子接受教育,是自然不過,也是法律規定的事情,也就是說,「上學校」既是孩子成長的必由之路,但也同時是法律或政府強加於家長和孩子的。在求學的過程中,不論是家長還是孩子,也必須作出一個接一個的選擇,如選校、選課、選擇在本地還是往外地升學,以及決定是否進修更高級的學位等等;但那些選擇,都是在教育制度和課程編製等「框框」之內作出的,畢竟不是真正的自由的選擇,也不能選擇不選擇。既然不能選擇不選擇,那麼選擇本身便沒有了真正的自由,也就是說,既沒有選擇的自由,也沒有自由的選擇。難道這就是「命」?

譬方說,一名博士生到底是由多少個抉擇所造就而成的?那些抉擇,有多少是自由的選擇,又有多少是被迫作出的?多少個選擇事後證明是正確的,又有多少事後看來是錯誤的?成為了博士生,是其自然發展,還是家長老師悉心裁培所致?即使事後發覺是錯誤的決定,又是否自然發展、自然趨勢的組成部分?

事實是,我們一生都在作出這樣那樣的抉擇,有些時候作出對的、好的抉擇,有些時候作出錯誤的、不好的選擇。然而,誠如劉笑敢所說的那樣,沒有選擇的機會是一種痛苦,在對於情況一無所知,對於後果揣測不定的情況下不得不作選擇也是一種痛苦。  如此說來,人生不是充滿痛苦嗎?但不論是對的還是錯的、自主的還是無可奈何的、願意的還是被迫的、為自己作的還是為別人作出的,所有的抉擇都是人生的構成部分。選擇既是人生的構成部分,也是建構未來的元素。那麼,所謂自然而然、勢當如此的趨向,也就滲進了「人為」甚而是「強制」的因素,而非純粹的「自然」或「天命」;而這「人為」的因素,卻往往由於人的有限性和對未來情況的揣測不定,而出現千差萬別的後果。那麼,在人生的歷程中,縱使我們步步為營、如履薄冰,但這些充滿不確定性的發展,如何界定是自然的發展?然而,連串的不確定最終也得在人生中唯一的確定之下結束,也就是死亡。

俗語說,一個決定可以改變一生,但那真的只是一個決定而已嗎?譬如弈棋,每一步棋都是一個決定,但同時是由之前的每一步棋所決定的,而每一步棋本身又決定了之後的每一步,每一個決定。如何選擇是我們的決定,也是我們的自由。選擇本身就是自由,自由就是自由選擇,這樣,不論一個人選擇了什麼,也不管這種選擇的後果是什麼,他永遠是自由的。  據說,得道的高僧可以預知圓寂之期,但問題是,那會否是高僧們的一個自由的「決定」、一個選擇而已?一個在連串有意識的行為和選擇之後產生而被視作「自然」的結果?這種意識得到的生命的結束,是自然的還是非自然的?

話說回來,何謂「自由」?查臺灣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網上版,「自由」是指依照自己的意志行事,不受外力拘束或限制;法律上則指在法律範圍內的活動,不受別人干涉的權利,如言論自由、出版自由。  現代漢語詞典收錄了三個解釋,即: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隨自己意志活動的權利,如自由平等;哲學上把人認識了事物發展的規律性,自覺地運用到實踐中去;不受拘束、不受限制。  在現今現實社會,自由都是在法律範圍內的自由,那麼,什麼才是不受拘束、不受限制的自由?依照自己的意志行事,自覺地運用到實踐中去的自由所指為何?

那麼,自由選擇與自然發展的關係為何?機遇與抉擇,科技與醫學,如何影響人的生命和健康?一些疾病從前無藥可救、無法醫治,現在有了方法和藥物,變得可以醫治,可以解救,但問題是生命自然的本質到底是什麼?心臟起搏器甚至是人造心臟,不能扭轉或改變心臟病的現實,更不能改變人必有死的定律。藥物和儀器均只能延長存活期,賺取時間,自然界線模糊了,但賺了時間不等於逆轉了死亡的過程。

柏拉圖說,死亡不過是靈魂擺脫肉體這囚牢而已。假如靈魂是透過死亡而獲得自由的話,前文提及的意大利植物人恩格拉羅(Eluana Englaro)不僅被剝奪了自由選擇,選擇自由的權利也被剝奪了。不禁問,不少瀕死垂死的病人,不是也同樣失去了選擇的自由?打從她成為植物人那天開始,便再也不是自由的人,這算是自然如此的生命嗎?儀器和藥物,都是醫院和醫護人員施加於她身體的,到底誰可代她決定撤除或繼續這些維生設施?現今的醫療知識告訴我們,恩格拉羅甚至已沒有能力後退至「無何有之鄉」,因為她已成為了植物人。

薩特的自由不是逍遙自適的自由,而是不斷行動的自由,這種行動的自由又表現為選擇的自由。  這大概可以在達夫夫婦的個案中體現出來,他們為自己的生命歷程作出了抉擇,在維護其行動的自由的同時,在死的必然的前提下,決定選擇前往瑞士尋求協助死亡。前往瑞士,是因為他們在英國沒有這個選擇,也沒有這個自由。

弔詭的是,瑞士「尊嚴」組織創辦人明尼利強調,向尋求自殺人士提供專業意見和協助,可以避免因自殺失敗而帶來的痛苦和悲劇,也是避免不時之死(premature death)的唯一途徑。  但何謂不時之死?達夫夫婦在瑞士結束生命,又是否不時之死、是否完成了整個生命的過程?結束生命不等於生命的完成  ,恩格拉羅的生命在她成為植物人當天便已結束,但一直待至十七年後才正式完成其「生命」的歷程。除了何謂「自然死亡」,瀕死者選擇自由和自由選擇的權利,可能更值得反思。問題是,連串的問題何時才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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