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21 August 2014

提委會的篩選本質


提名委員會的本質帶有篩選成分。例如奧林匹克憲章規定,提名委員會的任務是審查每位申請國際奧會成員資格的候選人,並向國際奧會執行委員會提交對每位候選人的審查報告。又例如騰訊控股的提名委員會的職責,便包括「物色具備合適資格可擔任董事的人士,並挑選提名有關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會提供意見。」當年將提名委員會五個字寫進《基本法》,目的只有一個,就是將大陸的差額選舉引進香港的特首選舉,並賦予憲制基礎。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也就是說,達至普選已是終極目標,不存在「袋住先」的問題。任誰提出「袋住先」的口號,也是明顯挑戰甚至有違《基本法》的。

民主不僅是投票而已,一人一票亦不一定真的能夠體現民主精神。畢竟美國總統也不是一人一票選出來的。那麼,一人一票的意義何在?為何中共和特府要努力為港人洗腦,一人一票即是民主?

鄧小平一九八七年四月十六日會見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時便指出:「對香港來說,普選就一定有利?我不相信。……管理香港事務的人應該是愛祖國、愛香港的香港人,普選就一定能選出這樣的人來嗎?」鄧小平這段話為「愛國愛港」提供了基礎和依據,也同時指出普選不一定能選出愛祖國、愛香港的人。因此,《基本法》便提出透過提名委員會這一關卡,保證獲提名的候選人都符合愛國愛港的原則。在中共的字典裏,就是實行差額選舉而已。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委員長會議二○一四年八月十八日在人民大會堂舉行。會議決定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八月二十五至三十一日在北京舉行,期間審議梁特提交的政改報告。

梁特翌日上午出席行政會議前,便煞有介事地向傳媒說:「很快二○一七年普選的問題就會進入一個關鍵的時刻,因為大家知道人大常委開會,不久之後會就我提交的報告會有個決定,有了這個決定之後,我很希望香港社會各界能夠與我和中央一齊,能夠達成一個共識,落實一人一票普選行政長官。因為有了普選行政長官之後,超過五百萬香港合資格的選民,可以在香港歷史上,第一次用自己手上的一票來決定誰是香港的行政長官,領導香港社會,香港經濟能夠好好向前發展。」梁特之言雖然務虛,但卻道出了一個事實,也就是政府欠缺威權,拖累經濟發展。

根據特府選民登記網頁資料,二○○五至二○一四年地方選區登記選民人數,介乎三百一十八萬至三百五十萬之間。至於一九九六年至二○一二年歷屆立法會選舉的投票率,則介乎百分之三十五點八至百分之五十五點六,二○一二年立法會選舉投票率是百分之五十三。換句話說,最多也不過只有約一百九十多萬人出來投票。這說明甚麼?至於以差額投票形式出現的所謂「普選」,對香港人的意義何在,吸票能力有多大,都是值得思考的。

被問到要過半數提委會委員提名是否合理的安排時,梁特指出:「至於過半數這個問題,我亦注意到社會上有法律意見認為,由於《基本法》的寫法是由提名委員會提名產生的,這個『會』字說明了是一個集體的決定。」換句話說,梁特間接肯定了機構提名這個事實。

事實是,提名委員會把提名權從選舉委員會中分離出來,也就是說,縱使投票權或選舉權是交了出來給香港的選民,但提委會將擔當中央的代理人,「揀選」中央可以接受的候選人。而特首只有一個,故此,提委會理論上只須提名一位候選人,讓中央委任,不過,由於必須經過選舉這一環節,才有多於一名候選人的需要。

《基本法》同時規定,普選特首的提名程序按民主程序產生。所謂民主程序的含義在於少數服從多數,也就是說,參選人必須得到大多數以至絕大多數提委認同,才可以獲得提委會提名,成為正式候選人,絕不是如選委會般由部分選委提名便可成為候選人。這亦為過半數提委提名提供了法理依據。

當初把提名委員會寫進《基本法》,就是為了將這個篩選程序,透過憲制文件來合理化、制度化,從而引進大陸的差額選舉,保證選出來的行政長官必定是中共可以接受的人。到底當年是誰玩弄了誰,真的不好說,但港人被愚弄了這麼多年,卻是鐵一般的事實。


曾偉強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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