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16 January 2015

梁特的「the」可圈可點

梁特任內第三份「撕」政報告一如預期,並無驚喜。不過,其英語標題卻教人「眼前一亮」。

在下雖於英文中學畢業,但五年中學生涯(母校不設預科),包括英語課在內,所有課程均以中文授課。可想而知,在下英語水平實在不足為外人道哉!自九七主權移交以還,所學英語亦同時回歸老師。

一月十四日,準時坐在電視機旁收看梁特宣講。報告中文標題是「重法治 掌機遇 作抉擇」,比去年不知所謂的「讓有需要的 得到支援、讓年青的 各展所長、讓香港 得以發揮」精簡,值得一讚。不過,其後翻看英文版,發覺其標題竟是「Uphold the Rule of Law, Seize the Opportunities, Make the Right Choices」,卻教人費解,搖頭輕嘆。

回心一想,特區政府高手如雲,亦不乏真正的英語人,官方的英語水平又豈會如此窩囊。這樣寫法,這種用詞,亦必定有其原委。

查英語中定冠詞「the」的用法,可以是表示上文提到過的人或事物;可以用於單數可數名詞前,表示整體或類別;可以用來表示世界上獨一無二的事物;可以用於某些形容詞或過去分詞前,表示一類人或事物;也常用於含有普通名詞或形容詞的專有名詞前……等等等等。(資料來自大陸網站)

假如意思是「重法治」,英語應是「Uphold Rule of Law」;「掌機遇」就是「Seize Opportunities」;而「作抉擇」也就是「Make Choices」。然而,報告全文和標題,必定千目所過,亦得到梁特首肯。觀乎梁特對澳洲公司合約一字一詞的細琢精雕,其英語水平自然不容置疑。由此觀之,這個「the」字實非謬誤,而是刻意安排。

梁特去年十二月十五日出席香港善德基金會創會典禮後會見傳媒時說過:「我認為香港和所有先進的民主國家追求的和實踐的民主應該是法治民主。」

法治民主,出自國家前主席胡錦濤二○○五年二月十九日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幹部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能力專題研討班上的講話。胡錦濤指出:「民主法治,就是社會主義民主得到充分發揚,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得到切實落實,各方面積極因素得到廣泛調動。」

也就是說,「Uphold the Rule of Law」的真正意思,就是「重法治民主」,也就是追求社會主義民主。所以必須有這個「the」字。因此,這個定冠詞並非多餘字,亦非用錯也。

至於所謂的機遇,其實是彈了十七年的老調。即梁特報告中所說的「獨特的『一國』和『兩制』的雙重優勢。……國家的高速發展, ……國家給予的優惠,……和內地城市不同制度的優勢。」如此眾多的「優勢」,當然是眾數,但歸納起來,卻只是一個大陸因素,故此,又是「世界上獨一無二的」。這裏的「the」字,指的正是「一國」,絕非無的放矢。不過,經歷了十七年還未抓住的,到底是機遇,還是掛在驢子前面的胡蘿蔔呢?

抉擇,是選擇的意思,帶有不知何去何從的味道。明王廷相《雅述》上篇:「觀其緯說異端無不遵信,九流百氏罔知抉擇,循世俗之淺見,以為誇多鬥靡之資,豈非惑歟?」




Make the Right Choices」為何是眾數,又為何用上這個「the」字,實在耐人尋味。也許在梁特心中,香港市民就如九流百氏,罔知抉擇也。就政改而言,梁特心目中的「Right Choice」,是泛民投降,接受「袋住先」。就住宅土地供應而言,其「Right Choice」就是地區投降,接受「牙籤樓」。就社會民生而言,其「Right Choice」就是港人投降,接納香港大陸化。就公共行政而言,其「Right Choice」就是要公務員投降,接受由上而下的指導。

總而言之,眾多的抉擇也可以歸納為一個,就是放棄我們的「香港」。故此,這個「the」字,亦絕非累贅,而是意有所指。梁特用字遣詞之高明,凡夫俗子真是望塵莫及。


曾偉強
二○一五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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