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21 February 2015

「內地與香港」的迷思



在梁特「避年」期間,政務司司長辦公室轄下行政署,在二月十七日向特府各部門發出名為《用詞正確》的內部通告,指明「中港關係」用詞不當,日後應採用「內地與香港的關係」。不過,這個「內地與香港」,絕對政治不正確,因為帶出了兩者對等關係的含義。

嚴格來說,「中港關係」一詞以「中」方為本位,含有「主次」關係,若從香港本位觀之,確有不當之處,但卻展示出香港人不論是主權移交以前或之後,都認同中國本位,香港從屬於中國的思維。然而,作為「並列關係連詞」,「與」字的意思就是「和、同、跟」。在「內地與香港」中,「內地」與「香港­」並列,再沒有「主次」之分。也就是說,行政署一錘定音,提升「香港」的地位,與「內地」平起平坐。

然而,一向聲稱以「港人優先」為施政方針的梁特,卻一直以來均從香港本位出發,談到大陸與香港時,從不說「內地與香港」,而是「香港與內地」。

例如二○一二年十月一日出席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六十三周年國慶酒會致辭時,便說「香港和內地的經濟和民生關係一直密不可分。」同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發言時,亦重申「香港和內地的社會和經濟關係已經發展得密不可分。」二○一四年七月一日出席香港特區成立十七周年酒會致辭時,亦提到「本屆政府的第三項重要工作,是促進香港和內地的良性互動和共同發展。」

梁特的《二○一三年施政報告》,在「經濟發展」一章之下,亦有一欄以「香港和內地」為欄目。至於在《二○一五年施政報告》中,提到資助中、小學學生到大陸交流時,也採用「香港與內地中小學」一詞,而非「內地與香港」。

查行政署的職能,包括:監督政府總部的有效運作,為政務司司長和財政司司長提供行政支援;作為政府與立法和司法機構、廉政公署、申訴專員公署、外國領事團的聯絡點;為行政上訴委員會及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提供秘書處支援;制定和執行政府檔案管理政策,收集及按公開資料的條文公開歷史檔案。

不知道用字遣詞又是否屬於「有效運作」的範疇。事實是,特府的用字標準為何,一直諱莫如深。這次禁用「中港關係」一詞更是莫名其妙。「中港關係」一詞在香港一直廣泛使用,包括左營。

根據行政長官辦公室網頁的資料,行政會議成員、現任香港工會聯合會榮譽會長的鄭耀棠,「現為香港地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及中港關係策略發展研究基金主席」。一九九八年成立的中港關係策略發展研究基金,旨在為香港長遠發展策略中的「香港與內地合作」,進行深入的探討及研究。不知道這個基金往後又是否需要改名呢?

至於「內地」一詞,亦頗堪玩味。中華人民共和國官方媒體的慣例是:在提及港澳時,使用「內地」而不用「大陸」;在提及台灣時,不用「內地」而用「大陸」或「祖國大陸」。

「內地」,古時候指京畿以內之地。《史記‧卷十七‧漢興以來諸侯王年表序》云:「而內地北距山以東盡諸侯地,大者或五六郡,連城數十,置百官宮觀,僭於天子。」亦指「本國」,《北史‧卷三‧魏高祖孝文帝本紀》也有「巡幸江南,如在內地」之語。另一意思是「內部之地,距離邊疆或沿海較遠的地區。」《後漢書‧卷八十七》有「先零侵境,趙充國遷之內地。」的記載。

梁特口中的「內地」,當然不會是「本國」的意思,因為香港既已回歸,絕對不是「國外」之域。若然是指「內部之地」,則不包括廣東、福建、江浙,以至山東、天津、上海等沿海地區,大有分裂國土之嫌。事實是,沿海省市和邊疆省區,均把非沿海和非邊境省市稱為「內地」。而東南沿海省份,如廣東和福建,也稱本省以外的中國地區為「內地」。歷史上,上海等通商口岸城市亦將非通商口岸地區稱為「內地」。

不過,作為政治詞語,港澳特區政府口中的「內地」,實則是指「京畿以內之地」,也就是指北京,中央政府也。例如中央政府與香港特區政府簽署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內地」便是指「中央政府」。

值得一提的是,中央政策組轄下的策略發展委員會,二○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發出題為〈香港與中央/內地的關係〉(文件編號:CSD/1/2014)的文件,通篇採用「香港與內地」一詞,只有在提到《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時,才使用「內地與香港……簽署了自由貿易協議」的用語。文件明顯將「中央」和「內地」劃上了等號,但卻顯示出其立場仍是從香港本位出發的。由此觀之,「內地與香港的關係」也就是「 中央與香港的關係」,而且兩者是對等的關係。


曾偉強
二○一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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