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13 March 2015

「依憲辦事」有如倒春寒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三月五日發表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到港澳時,首次表示「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覆蓋港澳實毋庸置疑。不過,此時此刻強調「依憲辦事」,卻又有點耐人尋味。

自十八大以來,中國共產黨一直強調依法治國。依法治國本是常識,亦早已寫在《憲法》上,但弔詭的是,這口號卻說明了一個事實,即是中國共產黨自四九年以來,一直未有依法治國,甚至是違法治國。黨總書記習近平在《關於〈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說明》中強調:「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但他同時指出:「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黨領導人民執行憲法和法律。」

也就是說,黨不但依憲執政,也擁有制憲權,左手立法,右手執法。歸根結柢,就是依黨治國。事實是,在大陸,憲法是可以因應時代轉變和政治需要而重新制定的。自四九年以來,大陸已先後出現過五四憲法、七五憲法、七八憲法和現行的八二憲法。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港澳特區得以成立,就是基於這一條。

然而,《憲法》第三十一條與《憲法》部分條文相悖,例如第一條列明「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第五條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亦是有意見認為《憲法》不適用於香港的理據之一。不過,作為母法和子法,整體和局部的關係,《憲法》普遍適用於香港又是不能否定的。至於《憲法》中哪些條文適用,哪些不適用,從來都「不好說」。問題是,現在明言對港「依憲」辦事,到底說明甚麼呢?

香港特區依據《憲法》第三十一條而成立,但《憲法》哪些條文適用於特區卻未有明文規定,亦不可能一一列明。但根據《憲法》第六十七條,《憲法》的解釋權在人大常委會,而《基本法》的解釋權亦屬於人大常委會。因此,即使有了《基本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但最終仍是人大常委會說了算。然而,雖然《憲法》規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但這卻是路人皆知的謊話。因為大陸最高的國家權力機關是中國共產黨的政治局,其核心則是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從來都是橡皮圖章而已。

雖然,《憲法》第六十二條賦予全國人大「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的權力,理論上不受《憲法》序言所說的四項基本原則和《憲法》第一條和第五條等的限制,但問題是,第三十一條的四十八個字,可以多亦可以少,甚至可以消失。這亦是特區特別之處,因為其存在本質其實很脆弱,而總理的「依憲辦事」,也說明了這種脆弱本質,有如倒春寒,教人凜慄不安。

事實是,第三十一條的出現,具有特殊的歷史意義和任務。一九七九年元旦,全國人大常委會發表了《告台灣同胞書》,表示將「尊重台灣現狀和台灣各界人士的意見,採取合情合理的政策和辦法,不使台灣人民蒙受損失。」一九八一年國慶前夕,時任人大委員長葉劍英提出了關於台灣和平統一的九條方針,也就是「葉九條」,當中便提及國家實現統一後,台灣可以作為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憲法修改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彭真向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所作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草案的報告》中指出,「這種自治權,包括台灣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同外國的經濟、文化關係不變等等。考慮到這種特殊情況的需要」,才有了《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不論歷史任務能否完成,達成任務的手段卻可以隨時間和形勢的變化而改變。


曾偉強
二○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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