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1 April 2015

當源頭減廢變源頭徵費


三月二十八日星期六,環境局局長黃錦星走上街頭,宣傳四月一日實施的第二階段膠袋徵費,同時呼籲減少濫用膠袋。但諷刺的是,他剛光顧一間濫用膠袋的連鎖麵包店買麵包。

特府一方面高調宣稱全面落實膠袋徵費,徵費範圍擴至所有零售點。但另一方面,卻低調表示部分物品可獲豁免。在環境保護署網頁,只列明「因食物衞生理由使用塑膠購物袋可獲豁免徵費」,而這個「食物衞生理由」卻空泛得可以。但條例中「豁免收費」的情況卻包括:「食品衞生理由」、「預先包裝」、「構成貨品一部分」、「隨服務提供而不涉及商品零售」等。不過,同是一罐汽水,室溫存放的拿膠袋盛載要收費,冷凍後則可以豁免!這不是添煩添亂、製造矛盾麼?

去年九月二日,在優質旅遊服務協會聯同環保署及香港生產力促進局舉辦的簡介會上,環保署人員被問到「現時售賣貨品會送贈品(如襪), 贈品會放於不織布袋 中,此不織布袋需要收費嗎?」的時候,環保署回答說「需要,因這是推廣並涉及零售的。」但「如該贈品並沒有於店內售賣,不織布袋只用作盛載贈品,則不用收費。一同放了貨品則要收費。」

談到外賣餐具時,環保署人員表示「如員工只放入非氣密的食品,該膠袋是可以豁免的。如餐具由客人放入膠袋,那店舖是沒有違規的。」那麼,日後購買外賣,為了五角,員工便不會將餐具放入膠袋了。那到底是收膠袋費還是「入袋費」呢?這即是說,甚麼東西可獲豁免,端視個別情況而定。

事實是,特府宣傳乏力,豁免範圍煩瑣而且眾多,令市民無所適從。而條例的官話,更是令人費解。例如「非氣密包裝的食品」,到底所指為何?而條例更存在灰色地帶,例如購買一件不用徵費的物品而獲發免費膠袋,但這個膠袋卻可以同時盛載其他需要付膠袋費的物品。

當源頭減廢變成源頭徵費,對環境有多大裨益呢?次階段所徵收的膠袋費不用上繳,而是由零售商保留。對於繼續使用膠袋的零售商來說,膠袋費可以有助降低固定成本,但卻同時增加每宗交易的交易成本。而最終承擔這些成本的,便是消費者。

問題是,這個成本是否足以令消費者改變使用膠袋的習慣?據環保署的資料顯示,在二零零九年以前,香港堆填區每年處理超過八十億個塑料袋。在二零零九年實施第一階段膠袋徵費後,翌年商戶的膠袋派發量減少九成,其中超市的膠袋棄置量由四億八千八百萬減至八千四百萬個。不過,自二零一二年開始,膠袋使用量止跌回升,特府收回來的膠袋稅,由二零一零及二零一一年平均的二千六百萬元,升至二零一二年的三千萬元,去年再增至三千五百萬元。這即是說,膠袋的派發量,由二零一零年的五千多萬個回升至二零一四年的六千六百多萬個。

膠袋費的本質就是徵稅,亦可視之為零售稅。雖然膠袋派發量回升,但比起零九年之前,仍有相當幅度的減少。這間接印證了零售稅只會打擊零售業的事實。話說回來,香港向來奉行簡單稅制,這類徵稅既煩瑣擾民,亦無助庫房收入,更要命的是,由於市民大量使用不織布袋和商戶轉用紙袋,對環境恐怕有害無益。現在膠袋可以徵稅,那紙袋呢?

事實是,提高港人環保意識,除了減少濫用膠袋,更要移風易俗,潛移默化,培養環保生活習慣。與其徵收膠袋稅,不如立法禁止零售商派發膠袋,但可以申請豁免。也就是說,由特府把關,讓獲得豁免的零售點和貨品免費派發膠袋。這樣便不會如現在般擾民,免去消費者和商戶之間不必要的爭拗。同時將行政和社會成本降至最低,亦可保持簡單低稅制。但為何特府不這樣做,反而為市民和一眾商戶製造問題?一句話:不負責任。


曾偉強
二○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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