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24 March 2016

點解係大陸審?


「堡獅龍」創辦人羅定邦孫女羅君兒,去年在清水灣寓所被綁架涉及贖金二千八百萬元,轟動一時。八名被告三月二十四日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受審,六人被控綁架罪,兩人控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八人全部認罪。

深圳市人民檢察院也披露了更多案情不過這些內容除了作為茶餘飯後的話題亦無甚特別之處問題是雖然八名被告在大陸被捕也被押上庭認了罪,但為何是在大陸審案判刑呢?

根據《基本法》第八十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司法機關,行使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審判權。」而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香港的「法律」、法例」,指的是「在香港施行的、在香港具有立法效力的、實施範圍擴及香港的或適用於香港的法律、法例。」

在羅君兒案中,受害人是香港永久居民,案發地點在香港境內,涉及贖金是港元,而大部分贖金及被劫財物在香港境內尋回。涉案的八名疑犯不但非法入境香港,也觸犯了香港的綁架罪。根據香港法例第二一二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四十二條觸犯綁架罪「可處終身監禁」。

然而,根據深圳市檢察院披露的案情,去年三月底,被告人猶敦魁,在深圳市糾集王譽錕、熊登輝、張襖江、王立波、毛小兵、鄭興旺人,密謀到香港綁架勒索。日,猶敦魁等六人從羅湖偷渡來港先行到達的鄭興旺匯合。四月二十五日凌晨,猶敦魁等人翻牆進入大宅,劫走價值二百萬元手錶、首飾等物品後,將羅君兒帶

五月三晚上十時許,鄭興旺在香港口岸被香港警方截獲。隨後,大陸警方分別在深圳市、東莞市、惠州市惠東縣和貴州省甕安縣等地,將其他犯罪嫌疑人陸續抓獲。警方在深圳梧桐山和香港飛鵝山中找回了部分贓款以及被搶首飾。

大陸的控方認為,猶敦魁、王譽錕、熊登輝、張襖江、王立波、毛小兵為勒索財物綁架他人,應當以綁架罪追究刑事責任。問題是,他們首先是觸犯了大陸的偷渡罪,但又為何不予以控訴呢?

再者,除了鄭興旺在香港口岸被香港警方截獲,香港警方非法禁錮以換取贖金罪,明年二月在本港高等法院開審,其他各人又會否移交香港執法部門處理呢?

至於綁架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不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條指明:「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此外,《刑法》第七條則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問題是,「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條文又是否屬於「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呢?假如第六條適用的話深圳法院這場審訊又是否違法呢?如果是根據第七條,那麼,大陸又是否視香港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地方呢?


曾偉強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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