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14 August 2016

林鄭洩天機



其實修改《基本法》的聲音,自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一直不絕於耳。但全被中共壓了下去,理由到底是要維護「兩制」,還是「一國」,真的不好說。不過,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卻洩了天機,就是除了《基本法》第一條、第十二條第一百五十九(四)條,其他條文均毋須「擁護」,也可以修改

特府八月五日發出聲明,表示《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而這基本方針,就是「香港作為國家不可分離的部分」。特府這個對「基本方針」的新解釋,雖不至於違背初衷,但卻值得相榷。

林鄭月娥八月十二日出席《基本法》青年高峰會致辭時,主動談及《基本法》條文,而且由閉門舉行,改為公開讓傳媒採訪明顯是有的放矢。既可為己造勢,也可向京交心,同時劍指財爺。至於「確認書」,她更「透露」了原來是出自選管會主席馮驊,事件與行政機關無關。

諷刺的是,林鄭花了大量篇幅,強調司法獨立的重要。不過,到底是誰在「睜着眼講大話」,卻又真的煞費思量。

鄧小平一九八七年四月十六日會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時說過,「我們堅持社會主義制度,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是老早就確定了的,寫在憲法上的。我們對香港、澳門、台灣的政策,也是在國家主體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的基礎上制定的……試想,中國要是改變了社會主義制度,改變了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制度,香港會是怎樣?香港的繁榮和穩定也會吹的。」當時鄧小平也強調「對香港的政策不變,對澳門的政策也不變,對台灣的政策按照一國兩制』方針解決統一問題五十年也不變。」

歸根究底,「一國兩制」根本目的是為了統一台灣,而不是收回香港。而「一國兩制」的根本政策方針,也就是「堅持社會主義制度,堅持四項基本原則。」

時任基本法委員會主任喬曉陽,二○○七年三月在北京接見了胡漢清、邵善波等人。胡漢清會後引述喬曉陽表示,《基本法》的修改絕對不能與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牴觸。而這個「基本方針政策」,即是《中英聯合聲明》,因此《聲明》中關於基本法的條文,也不可牴觸。

《聲明》列出了中國對香港的基本方針,也就是在「一國兩制」原則下,中國政府確保不會在香港實行社會主義制度,香港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維持「五十年不變」。雖然,中共於二○一四年曾公然指出《中英聯合聲明》已失效

林鄭月娥也指出,「在收回主權的過程裏面,國家很重視我們領土的完整,以及能夠達致國家統一這個目標。……要達致這個目的,想出來的方法就是在中國憲法》的第三十一條,成立一個特別行政區。」

這個第三十一條,根據喬曉陽今年三月在《紫荊》雜誌發表的文章,憲法》的一項特別條款。因此,基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法理,是憲法》特別條款與一般條款的關係問題,憲法》關於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的規定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是憲法》第三十一條的效力所致……基本法》第十一條的另外一個含義是,如果不屬於該條規定的範疇,仍然要適用憲法》的規定。」

不說也真的不知寫進中共國《憲法》已數十年的第三十一條其實是一條「特別條款」原來隨着時間的流轉,時局的變遷,時勢的需要,《憲法》條文的本質,也可以重新演繹。真的極有中(共)國特色說明大陸的《憲法》和條文不僅可以改,而且同一條文,也可以有不同的含義。這當然包括《基本法》和《基本法》條文。

林鄭月娥在致辭中也指出,「當然你說《基本法》一百六十條條文中,你沒有理由要我每一條也同意,譬如第一百零七條我不同意,甚麼叫量入為出?」這正正說明,即便是宣了誓擁護《基本法》,也真的不代表擁護《基本法》的條文,更遑論《基本法》的每一條條文。

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基本法》如須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問題是,這個基本方針政策,到底是林鄭最新宣布的「國土的完整」,還是喬曉陽所說的《中英聯合聲明》,又或是鄧小平的四項堅持呢?


曾偉強
二○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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