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9 August 2016

也許,選舉主任無越權……


今屆立法會選舉,在法定要求之外,僭建了一份「確認書」,雖然未能確認「獨派」不能參選但卻確認了中共在港劃下政治紅線。也確認了「一國」不僅凌駕「兩制」,而且加速摧毀「兩制」。當然,大陸這次沒有越境「執法」,而是由特府代庖。

雖然,特府一直反覆重申「確認書」有法可依,而選舉主任亦依法辦事不過,至今仍沒有人能清楚地說出所依何法更未能明白地指出判斷提名是否有效的標準和依。至於所辦何事,卻已昭然若揭。

八月七日出席「全民運動日」後,否認這是政治審查,重申「選舉主任完全是根據香港有關的法律,履行他作為選舉主任的職責、行使他有關的權力,他們不偏不倚和不受政治干預。」並煞有介事地說,「這個並不是政府面一個人的決定,而是每個區的參選人提交了表格後,由該區的選舉主任來作出決定。」

梁特這回可能沒有撒謊,不然的話,為何有人不簽「確認書」,卻獲有效提名。一些人堅持「港獨」,又可以成功入閘。相反,有人簽了,即便是改弦易轍,放棄「港獨」倡議,卻不獲有效提名?然而,到底真的由各區選舉主任下決定,還是真的有一張「黑名單」,真的不好說。

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十六條,如《立法會條例》第三十七三十九四十條的規定已獲遵從,候選人的提名便屬有效,除非「選舉主任決定有關提名表格無效;或該候選人退出而不再是有關選舉的候選人。」也就是說,選舉主任一直也可以在參選人符合一切法定規定的情況下,決定提名表格無效,而且沒有法例要求必須提出理由。

由此觀之也許選舉主任真的沒有越權,也沒有以行政代替司法因為,根據《立法會條例》第八十條,「行政長官可一般地或在任何特定情況下,就選舉事務主任行使或履行他根據本條例具有的舉行或進行選舉的職能或職責給予指示。」

選舉主任在行使責時,必須遵從行政長官根據本條就行使該職能或履行職責而給予的任何指示。」(第八十條到底在這次立法會選舉中,有沒有這樣的一個「指示」,實在無從稽考,亦無法查證。既然梁特矢言「這個並不是政府裏面一個人的決定」,那麼,真的信不信由你!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十七條,選舉主任在根據第十六條決定某人是否有資格獲提名為候選人或是否喪失該資格時,必須顧及提名顧問委員會提供的意見。《選舉管理委員會(提名顧問委員會(立法會))規例》第六規定,凡某候選人向選舉主任呈交提名表格,則選舉主任可向顧問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顧問委員會就該候選人是否有資格獲提名為候選人提供意見。

而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提名顧問委員會(立法會))規例》第三條,提名顧問委員會職能,是就「某候選人是否有資格獲提名為候選人或是否喪失該資格」而向任何選舉主任提供意見。而委員會提供的任何意見,按照該規例第七條的規定,必須盡快將意見的副本提交選管會。

故此,各區的選舉主任有沒有向提名顧問委員會申請要求提供意見,是一大疑問若個別選舉主任曾經向委員會要求提供意見,又是否涉及該選區的所有參選人是另一疑團而委員會所提供的意見,基於什麼準則如何考量更加至為關鍵。假如委員會這次真的有向選舉主任提供任何意見,也許,選管會也應在可行範圍內,公開這些意見的副本。



按:五月六日憲報公布,王正宇資深大律師、陳浩淇、陳世傑、何炳堃、呂傑齡鮑進龍,獲委任為二○一六年立法會選舉的提名顧問委員會成員。


曾偉強
二○一六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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