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一八」事變之後,梁特隨即表示,「希望有一個新的、和諧的與立法會的合作關係。」這個「和諧」是甚麼意思,不言而喻。
他還連續兩天,即六月十八日和六月十九日,向傳媒說:「特區政府非常重視行政和立法機關的關係,我們認為我們根據《基本法》給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的不同權力和責任……一起為社會各界服務。」但梁特口中的「新關係」,明顯是要「行政指揮立法,立法服從行政」的主從關係。
既然是各有「不同權力和責任」,便應各司其職,各安其份。梁特又憑甚麼向財委會主席提出加開會議呢?這一舉措不僅令人側目,亦明顯不在《基本法》列明的行政長官職權範圍。這到底是僭權,還是霸王硬上弓,真的不好說。
話說「六一八」事變之後,梁特突然將成立創新及科技局的撥款申請,押在十一項所謂與民生有關的議題之後。但究其實,該十一項議題雖非錦上添花,但亦絕不是雪中送炭。其中包括可以讓「受惠者飲多幾餐茶」的各式津貼(金額達六十七億)、增加區議員的「蛇齋餅粽」酬津、啟德大白象體育園區前期工程、將二○一三年薪酬水平調查應用於公務員、二○一五至二○一六年度公務員的薪酬調整、口惠而實不至的十億回收基金等。
不過,財委會在本屆會期的最後一次會議前,只通過了六項議題。創科局的撥款申請,勢必延至下年度會期。
急於成立創科局的梁特又再變臉,七月七日出席行政會議前表示,「特區政府今日會向財委會主席提出,在這個月的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日這五日,請財委會主席召開財委會會議,審議剩餘的民生議題,以及跟着以正常的方式,即是不要『拉布』,盡快審議創新及科技局。」這個「提出」,本身充滿了「指示」的口氣。
事實是,特府沒有法理依據「要求」財委會加開會議,更無權干預財委會會議,亦不得限制議員審議議案的權力,包括提問。觀乎梁特一身霸氣,充分展現出其好鬥的個性。正如劉慧卿所言,這等同和立法會宣戰。
根據《基本法》,雖然行政長官可以解散立法會,但立法會亦可以彈劾行政長官。因此,兩者的關係絕非從屬關係。假如一切回歸《基本法》,那麼,行政長官與立法會便不會有甚麼「新關係」。《基本法》第七十二條指出,立法會主席的職權,包括「應行政長官的要求召開緊急會議」。但這個「會議」,應理解為由主席主持的立法會大會,而不會是財委會會議,或任何一個委員會會議。
當然,《基本法》的解釋權在人大常委手中,而《基本法》本身並非普通法。事實是,在政改的整個過程中,特府便一直以大陸法的觀點解釋《基本法》和捍衞「八三一」決定。故此,梁特對《基本法》的理解,可能與常人不同。不過,立法會主席又是否可以指令財委會加開會議呢?
曾偉強
二○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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