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27 April 2016

梁特欠公眾三個字



到底是誰「咬」着「行李門」事件不放?也許不是別人,正是梁特本身。至於甚麼叫做小事化大,愈描愈黑,看看梁特的表演,便清楚明白。

原先的劇本應是讓機場管理局提交的「三合一報告」為「行李門」劃上句號。然而,由於梁特選擇性接受,同時也選擇性反駁而且還補充了報告沒有提及的重要情節,令事件又再度升溫。

告指在三月二十八日零時十六分,太表現煩亂,表示不明白為何無人為她將手提行李送入登機閘口交給行李的物主並聲稱知道手提行李內沒有違禁品。梁太之後開始步往北面離境大堂(國泰的報告用詞是「ran with the bag),表明要將手提行李親自送入登機閘口。(Mrs. Leung appeared upset, She said she couldn't understand why no one could help her deliver the bag to its owner at the boarding gates as she knew the owner of the bag and there was no forbidden item inside the bag. Then, Mrs. Leung started to walk to L7 North Pre-Immigration stating that she would take the bag to the boarding gate herself.

四月二十六日上午出席行政會議前,主動向傳表示,「她(特首夫人)完全沒有這個意圖,亦無試圖這樣做。當時她收到的信息,就是航空公司人員正在陪同頌昕在北面離境大堂那個出口位那裏……會在該處出現取回那件行李,因此我太太在該處與頌昕會合。」

不過如此重要的情節為何機管局、機場保安公司AVSECO和國泰的報告均沒有提及呢?根據報告,手提行李的物主一直在登機閘口,並在那裡將手提電話交給在場人員。而報告隻字不提的,還有梁特一再強調,透過電話向在場人員詢問關於手提行李之後的認領安排。

雖然梁特一再強調沒有行使「特權」,但接受了「特殊待」卻是事實假如不是因為梁特的身分任何一名乘客,均不可能得到如此「禮」。而梁太的行為亦已可能抵觸了《機場管理局附例》,甚至可能被視作擾公安而觸香港法例真的可以依法處理

不過,三家機構「夾口供」挑戰特權的可能性實在不高,可謂微乎其微。何況還有機場錄影片段尚未公開。誰在說謊,昭然若揭。正是身不修兮家不齊,更遑論治國平天下梁特妄顧公安,混淆視聽,包庇妻女,掩家醜實在愚不可及。

《左傳.隱公四年》載:「君子曰,石碏,純臣也,惡州吁而厚與焉,大義滅親,其是之謂乎。」州吁是莊公與寵妾所生,莊公非常寵他。石碏曾經勸諫莊公不要壞了州吁,但莊公不聽,終令州吁變得好戰驕奢。

莊公死後,桓公繼位,州吁殺害桓公自立為國君。州吁的親信石厚石碏之子。石厚問石碏怎麼才能安定民心,鞏固州吁的君位。石碏說:「只有覲見周天子才能安定君位。」並表示陳桓公受到周天子的寵信,而陳關係非常和睦,因此可以去拜訪陳桓公,請他向周天子請示,必定可以得見。於是石厚便陪同州吁到陳國。

石碏暗中派人告訴陳桓公:「州吁和石厚就是殺了我國國君的人,請你們趁這個機會處置他們。」陳國果然將石厚州吁抓殺了州吁由於石厚是石碏的兒子,大家以為應該從寬處理,但石碏認為,州吁做的壞事,石厚也有參與,必須嚴懲,便派家臣到陳國殺了石厚。

石碏重大義輕私情,深受後人敬佩和讚揚。原文中的「大義滅親」,後來便用來比喻為了維護公理正義,不徇私情,犯罪親人接受法律制裁的行為

常言道,坦白從寬。事實是,千言萬語亦抵不過三個字:對不起。與其一再以被視為謊言的解釋來澄清,只會予人不斷以大話掩飾大話的感覺。梁特要做的,其實很簡單,大義滅親,並向市民大眾說一聲「對不起」。


曾偉強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Monday, 25 April 2016

無法禁「獨」


提出「港獨」的本土派組黨被拒註冊,而屬於鄉事派的人組黨亦遭阻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信焉!

面對香港二次前途問題,自決無疑是一個方向。在這個前提下,留在中共國以何種形式留下,以及獨立,均是可供討論,反覆辯證的。雖然,在下不認同香港獨立,也不認為香港可以獨立。香港和新加坡根本上的不同之處是,新加坡被馬來西亞逐出門外,被迫獨立。但對於大陸來說,香港則是不可分割的部分。

《人民日報海外版》四月二十三日發表題為〈和理非〉的文章,引述香港的調查結果,指出七成受訪大學生認同和平、理性、非暴力」的抗八成五的人認為武力抗爭」應有底線。顯示和理非」是香港年輕人的主流價值。

但文章的重點,在於「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港獨』分子組已構成實質行動,觸犯《刑事罪行條例》,條例中有涉及煽動、顛覆等罪行,但香港特區政府從未引用,香港律政司需要詳細研究,考慮是否採取法律行動。」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當日下午,出席「有問有答《基本法》問答比賽」決賽暨頒獎禮後,隨即向傳媒表示會(對「港獨」)採取行動,並且正循四個方面去考慮,第一是《公司條例》,第二是《社團條例》,第三是《刑事罪行條例》,以及其他的刑事罪行。

現實是,香港現時沒有法例針對「港獨」言論,但可以不接受或拒絕相關組織的註冊申請。根據《公司條例》第三十一條,交付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的文件,如載有違法事宜,可被視為不合要求的文件,處長可拒絕接受文件。第三十五條第三款則訂明處長可以在接受登記文件後,拒絕登記。但條例沒有要求處長給出拒絕登記的理由。

民族黨的註冊申請被拒,到底是根據第三十一條還是三十五條呢?如果是三十五條則表示文件所載內容,包括「港獨」的言論並不被視作違法。假如是三十一條,則應當指明文件內哪些內容違法,違了甚麼法。不過,對於這一點,袁國強至今也說不出個所以來。

根據《社團條例》,「社團」(society)指條例條文適用的任何會社、公司、一人以上的合夥或組織,不論性質或宗旨為何。假若因為以探討「港獨」為由(即完全基於政治考量),拒絕註冊申請,這個決定本身又是否違反了「不論性質或宗旨為何」的原則呢?

雖然《社團條例》第5A條訂明如他(社團事務主任)合理地相信拒註冊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或拒絕予其豁免註冊,是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者;或如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是政治性團體,並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可以「在諮詢保安局局長後,可拒絕任何社團或分支機構註冊或拒絕予其豁免註冊。」

不過,條例也訂明「如事先沒有給予該社團機會,就為何不應拒絕其註冊申請或豁免註冊申請而作出該社團認為適當的陳詞或書面申述,則不得拒絕該項申請。」除非給予該社團機會作出陳詞或書面申述並不切實可行。

問題是,探討「港獨」(作為香港前途的選項之一),又是否足以威脅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呢?而在拒絕註冊之前,又是否事先給予申述的機會呢?限制結社自由本身有違反《香港人權法條例》之嫌,但即使限制了結社自,也不可能限制思想自由。

至於《刑事罪行條例》第六煽惑叛變」及第七條「煽惑離叛」,所煽的對象並非一般市民而是指政府飛行服務隊成員、警員、輔警,以及中國人民解放軍人員,而條例中所指的「叛變」及「離叛」,指的是勸誘這些人員「放棄職責及放棄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效忠」。

《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煽動意圖」,指的是「引起憎恨或藐視女皇陛下本人、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或香港政府,或女皇陛下的領土其他部分的政府,或依法成立而受女皇陛下保護的領域的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不過,該條第二款訂明,任何「指出依法成立的香港政府或香港憲制的錯誤或缺點」的作為、言論或刊物,不被視為具有煽動性。

說到底,《公司條例》、《社團條例》和《刑事罪行條例》,均未能指出「港獨」言論有何違法之處,亦不應視之為煽惑」。正如立法會主席曾鈺成所言對「港獨」言論施加任何限制,必須先立法。

袁國強四月二十三日上午出席「紀念《基本法》頒布二十六周年研討會」致辭的一點不必須在一國』的大前提之下互相尊重兩制』的差異」。現實是,假如中共一天不改變現時已走樣變形的對港思維和政策,回到「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初衷,一天也無法禁止「港獨」。


曾偉強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筆者按:《釋義及通則條例》附表八第二條指出在任何條文中對女皇陛下、皇室、官方、英國政府或國務大臣(或相類名稱、詞語或詞句)的提述,在文意並非第條所指明者的情況下,須解釋為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提述。」第一條所指明的情況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土地的所有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負責處理的事務,以及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