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讀了一則笑話。話說一名暴發戶怒氣沖沖地闖進咖啡館,高聲而且非常挑釁地叫喊:「我聽說有人說我妻子是又老又醜的巫婆。這傢伙是誰?」一個人站了起來,這個人非常高大、強壯,活像巨人般。
這個人說:「是我說的,怎麼樣?」看到這個人,暴發戶的怒容登時消失得無影無蹤,慢慢移近那人,然後和氣地說:「謝謝你,這也是我的感覺,但我鼓不起勇氣這樣說。你說了,你是個勇敢的人。」
林榮基先生,你也是個勇敢的人。是一個巨人。只是現實中,那個暴發戶不會因為你說出真相而向你道謝。
說實在的,「銅鑼灣書店」事件中的「林榮基事件」,真的不涉跨境執法,亦無關一國兩制。因為「林榮基事件」是徹頭徹尾的非法禁錮。
在六月十六日的記者會上,林榮基透露,他被指「將『禁書』帶到內地,違反憲法牴觸中國法律。」但看守林榮基的人未能指出抵觸了那一條法律。至於中共國《憲法》,與出版相關的只有一條,即《憲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而大陸的法律更沒有「拘留」數月之久的條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行政拘留最高期限為十五日,期滿即釋放。而依據《民事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司法拘留最高期限同樣為十五日。
至於刑事拘留,根據《刑事訴訟法》,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內,提請檢察院審批。在特殊情況下,可延長最多四日。對於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批的時間則可延長至三十日。總之,不可能拘留數月之久。但更根本的問題是,大陸的法律不能給出一個「拘留」林榮基的理由。因為,大陸沒有官方的「禁書」名單,更沒有為「禁書」立法。
《習近平的王者霸氣》(李彥平著)一書提到,總部在紐約的明鏡新聞出版集團總裁何頻說,中國法律中並沒有攜帶禁書違法的依據。他表示,至今「沒有一個因為禁書被海關查出來後被勞教、被抓起來的,沒有。頂多警告你一下,連罰款都沒有,因為它沒有法律依據……沒收以後就是海關人員自己看,或者送給他的朋友看。」
該書還提到毛澤東前秘書李銳的女兒李南央,狀告中國海關沒收其帶回北京的數十本《李銳口述往事》一案。中共國法院雖然在二○一四年九月接下了案件,但一拖再拖,沒有下文。李南央要求大陸給出一個明確的說明,甚麼可以帶,甚麼不可以帶,但大陸永遠也不能說,因為大陸當局並沒有一個被禁書的單子。
不為「禁書」設下清晰定義和清單的主要原因,是「禁書」壓根兒無法圈定。同樣的一本書,數年前不禁,現在又可以忽然被禁。同樣的題材或主張,現在沒有問題,但北京風向一轉,又可能變成了敏感課題甚或國家機密。例如薄熙來的夫人谷開來,她的《勝訴在美國》,曾經名動一時,現在呢?也許,大陸沒有「禁書」,因為中共真的畏書如虎,所以甚麼書都可能成為非法出版物。
署理行政長官曾俊華六月十七日回應「林榮基事件」時表示,「我們(香港特區政府)一直都很嚴格地按照『一國兩制』的原則和《基本法》來處理香港事務。」說的真好!問題是,大陸呢?
曾偉強
二○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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