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2 June 2016

鉛頭的迷思


到底香港現行的水務條例,是保障政府,保障官員,還是保障市民的呢?在鉛水事件中,官員被斥集體失職,但卻無人需要問責,亦真的很有香港特色。不過,問題仍未解開真正的「鉛頭」,一直諱莫如深,耐人尋味。

不久前,美國密西根州佛林特市三名地方官員,因為疏忽職守及違反食水安全法而被檢控,還可能有更多人要負上責。檢察官表示,官員負責民眾的食水安全及健康,但他們涉嫌失職,令全市十萬居民在不知情下,喝了十八個月超標鉛水。

在香港,特府終於公布《食水含鉛超標調查委員會報告》,被指集體失職的所有官員,無人需要負責。至於可能需要負上刑責者,不是總承建商或大判等巨頭,而是底層的分判商也就是說,梁特不賦予委員會裁定某一方是否須負刑事或民事法律責任的權力,原因就是為了「交人頭」。只是這種愚民伎,今天還會奏效嗎?

按水務署網站資料水務署的主要工作及職務包括「食水水質控制」。雖然在鉛水事件中該署一再承認對食水安全或水質控制「認知不足」。但根據水務署「大廈優質供水認可計劃-食水」的網頁資料該署聲稱「水務署提供的食水,完全符合世界衞生組織』飲用水水質指引。」

水務署在一九九四年採納世衞的《飲用水水質準則》(現行版本為二○一一年推出的第四版),但《報告》指出,水務署未能充分理解《準則》,以及制定適用於香港的水質標準和完善的「水安全計劃」。

事實是,《準則》沒有提及的「日常飲用水平均水質」的概念從何得來,真的木宰羊。不知道一般市民包括水務署署長本人晨早燒水沖咖啡、煮早餐,又會不會開水喉三、五分鐘後才取水呢?

雖然,水務署宣稱其使命是為香港用戶提供可靠充足的優質食水卻原來只「負責保管和管制水務設施,而用戶則負責保管和保養內部供水系統。」(《報告》第一二五段)而水務署在聆訊過程中,亦反覆強調「只負責接駁點前的水質……,至於越過接駁點後的水質,水務署表明應由用戶負責。」(《報告》第一二六段)

也就是說,水務署敬告全港市民用戶食水含鉛是用戶的問題須自行負責。難道這就是體現「用者自負」原則!原來,一再強調「民生無小事」的梁特政府,對於市民的食水安全,生命健康,一直置之不理,亦一直置身事外。無怪乎《報告》狠批「在沒有制定針對用戶責任的清晰指引和詳細規定的情況下,水務署期望並相信用戶具備相關的專業知識和技術,足以保障食水的品質和安全是不合理的。」(《報告》第四五八段)

值得注意的是,現在出問題的食水,是「越過接駁點後的水質」,因為這部分受到含鉛焊料的污染,導致含鉛量超標而按照水務署的說法也就是由用戶自行負責的部分。

由此觀之,整件事情真的只是「集體失職」嗎?假如焊料含鉛是導致食水含鉛的真正及唯一原因那麼為何在民主黨去年七月五日引發「鉛爆」後梁特於七月十四日出席行政會議前,便已率先公布初步結論,「就是水喉的接駁位用了一些含鉛的燒焊物,造成食水含鉛量超過世衞標準,這個可能性最高。」

至於備受關注的預製件,當時梁特表示「現在看不到有證據顯示在香港造的喉沒有問題,在香港以外地方造的喉有問題。」並且重申「那些燒焊物有沒有含鉛的成分,這才是關鍵。」事實是,「含鉛燒焊物」這一結論如何得出,由何人告知,這才是關鍵。梁特必須清楚交代。

其中一個可能是特府內部或業界一直知悉含鉛焊料的使用,導致鉛水的出現。所以才可以在第一時間尚未成立專責小組之前仍未展開調查之際在不足十天之內,便已得出這個「初步結論」。


曾偉強
二○一六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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