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香港現行的水務條例,是保障政府,保障官員,還是保障市民的呢?在鉛水事件中,官員被斥集體失職,但卻無人需要問責,亦真的很有香港特色。不過,問題仍未解開。真正的「鉛頭」,一直諱莫如深,耐人尋味。
不久前,美國密西根州佛林特市三名地方官員,因為疏忽職守及違反食水安全法而被檢控,還可能有更多人需要負上刑責。檢察官表示,官員負責民眾的食水安全及健康,但他們涉嫌失職,令全市十萬居民在不知情下,喝了十八個月超標鉛水。
在香港,特府終於公布《食水含鉛超標調查委員會報告》,被指集體失職的所有官員,無人需要負責。至於可能需要負上刑責者,不是總承建商或大判等巨頭,而是底層的分判商。也就是說,梁特不賦予委員會裁定某一方是否須負刑事或民事法律責任的權力,原因就是為了「交人頭」。只是這種愚民伎倆,今天還會奏效嗎?
按水務署網站資料,水務署的主要工作及職務包括「食水水質控制」。雖然,在鉛水事件中,該署一再承認對食水安全或水質控制「認知不足」。但根據水務署「大廈優質供水認可計劃-食水」的網頁資料,該署聲稱「水務署提供的食水,完全符合『世界衞生組織』飲用水水質指引。」
水務署在一九九四年採納世衞的《飲用水水質準則》(現行版本為二○一一年推出的第四版),但《報告》指出,水務署未能充分理解《準則》,以及制定適用於香港的水質標準和完善的「水安全計劃」。
事實是,《準則》沒有提及的「日常飲用水平均水質」的概念從何得來,真的木宰羊。不知道一般市民,包括水務署署長本人,晨早燒水沖咖啡、煮早餐,又會不會開水喉三、五分鐘後才取水呢?
雖然,水務署宣稱其使命是為香港用戶提供可靠充足的優質食水,卻原來只「負責保管和管制水務設施,而用戶則負責保管和保養內部供水系統。」(《報告》第一二五段)而水務署在聆訊過程中,亦反覆強調「只負責接駁點前的水質……,至於越過接駁點後的水質,水務署表明應由用戶負責。」(《報告》第一二六段)
也就是說,水務署敬告全港市民,用戶食水含鉛,是用戶的問題,須自行負責。難道這就是體現「用者自負」原則!原來,一再強調「民生無小事」的梁特政府,對於市民的食水安全,生命健康,一直置之不理,亦一直置身事外。無怪乎《報告》狠批「在沒有制定針對用戶責任的清晰指引和詳細規定的情況下,水務署期望並相信用戶具備相關的專業知識和技術,足以保障食水的品質和安全是不合理的。」(《報告》第四五八段)
值得注意的是,現在出問題的食水,是「越過接駁點後的水質」,因為這部分受到含鉛焊料的污染,導致含鉛量超標。而按照水務署的說法,也就是由用戶自行負責的部分。
由此觀之,整件事情真的只是「集體失職」嗎?假如焊料含鉛是導致食水含鉛的真正及唯一原因,那麼,為何在民主黨去年七月五日引發「鉛爆」後,梁特於七月十四日出席行政會議前,便已率先公布初步結論,「就是水喉的接駁位用了一些含鉛的燒焊物,造成食水含鉛量超過世衞標準,這個可能性最高。」
至於備受關注的預製件,當時梁特表示「現在看不到有證據顯示在香港造的喉沒有問題,在香港以外地方造的喉有問題。」並且重申「那些燒焊物有沒有含鉛的成分,這才是關鍵。」事實是,「含鉛燒焊物」這一結論如何得出,由何人告知,這才是關鍵。梁特必須清楚交代。
其中一個可能是,特府內部或業界一直知悉含鉛焊料的使用,導致鉛水的出現。所以才可以在第一時間,尚未成立專責小組之前,仍未展開調查之際,在不足十天之內,便已得出這個「初步結論」。
曾偉強
二○一六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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