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5 January 2016

採取自己的方式



灣書店五名職員和股東接連失蹤即便是路人甲乙丙察覺到事態絕不尋常。弔詭的是,最後失蹤的李波,突然傳真書店職員「報平安」,李的妻子隨即到警署銷案。這個情節,到底是謠言「不攻自破」,還是大陸「不打自招」,可謂不言而喻。

公安越境「操作」,本是公開的秘密。經國家新聞出版署批准出版,由上海市犯罪學學會主辦的期刊《犯罪研究》,早於二零零五年,便曾發表題為〈試論涉及香港地區刑事案件的警務協作〉的文章,指出「近年來,時有少數內地公安機關出於各種原因而未經事先聯絡,直接派人到香港辦案,甚至整個辦案過程沒有邀請香港警方人員在場見證。」這一回,不過是將底下的東西擺上面而已。只是手法真的拙劣了一點。說明「有關方面」從來只會「採取自己的方式」辦事,從不理會甚麼機制法規。

銅鑼灣書店四名職員和股東自去年十月起相繼失蹤,另一名股東李波據報自十二月三十日起失蹤。當晚約十時,李波的妻子接到李波從深圳打來的電話,表示「暫時回不去,要配合調查」。李波的妻子一月一日報案。警方將案件列作「失蹤人士」。

梁特一月四日主動會見傳媒,表示高度關注事件,並親自「參與和督導有關部門的同事去做這個工作」。梁特還煞有介事地說:「我是(十二月)三十一日接近午夜休假回到香港;(一月)一日這位人士的家屬向警方報案;(一月)二日早上,我與署理保安局局長李家超通電話了解情況;二日下午與李家超署理局長在禮賓府開會商討這件事,我們與其他部門怎樣協調處理。」

說明這個時序,旨在表明他沒有偷懶,已在第一時間跟進事件。翻看梁特的「面書」,他一月二日早上出席了「香港青年學生京哈冰雪體驗專列」授旗儀式,當晚出席了「英皇書院九十周年校慶晚宴」。一天內出席兩項公開活動,但均沒有談及此事。無怪乎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一月二日上午會見傳媒時,只能說「特區政府非常關心香港人無論是在本地、在外地的福祉,所以這個案我知道警務處已經在做工作。」不過,梁特與局長們首要的考量,是自己休假而非處理公務,這個政府有多關心港人福祉,看官心中有數。

正是無巧不成話,梁特一月四日放話後,言猶在耳,當晚便傳出李波傳真給書店職員的「平安信」。李波在信中表示「已採取了自己的方式返回了內地,配合有關方面調查,可能需要一段時間。」與此同時,傳媒亦傳出李波的妻子已到警署銷案。「平安信」與銷案之間不無關係,也是路人皆見的。

不過,「有關方面」可能有所不知,根據香港法例,只有已報案失蹤的人士才可提出銷案。」(No individual other than the person reported missing, may initiate the cancellation of a missing person report.)所以,只有李波本人出現,才可到警署銷案。希望「有關方面」明白,「自己的方式」只在「自己的地方」才管用。

弔詭的是,這封「平安信」最先由台灣中央社發布,而且簽署日期為「一月三日」。到底一月三日這一天發生了甚麼事情,又為何到了一月四日晚才公之於世,實在耐人尋味。

如果「傳真證明李波不是根據內地法例被拘留」,麼,身處大陸的李波便是非法禁錮。如果李波以非正常渠道離開香港,亦表示他同樣以非正常渠道進入大陸。那即是說,他現在是非法人蛇,既非法出境香港,亦非法入境大陸。那麼,為何香港和大陸執法部門不將之緝拿歸案,即時遣返?

畢竟,配合調查不是受查,是否助查,亦非必然。拒絕助查也是基本人權。當然,大陸沒有這個概念。

假如是「有關方面」要求李波配合調查的話,又為何不根據中港兩地的協作機制,邀請香港執法部門協助,將李波在自願的情況下,送到大陸協助調查;亦不是由李波本人循正常途徑離港,持有效證件返回大陸助查,而是無視香港出入境法規,「採取了自己的方式返回了內地」?再者,助查完畢,又是否由李波本人「採取自己的方式返回香港」呢?那麼,香港的法律法規,豈不蕩然無存?

梁特一月五日出席行政會議前,仍然在自說自話:「希望有關人士和所有能夠提供消息的人士,能夠接觸警方,提供線索。」不禁問,李波已承認非法出境,現在身處大陸。這案件還是否失蹤人口個案,又或是需要重新歸類,並要求大陸公安按兩地協作機制,將李波從速緝拿歸案。梁特似乎要說清楚一點。


曾偉強
二○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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