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6 October 2014

機會不是配給的



機會是留給有準備的人,而不是配給的。「平等機會」四個字本身就是不公平的代名詞。愚者錯失機會,智者善抓機會,成功者創造機會。機會不是如陽光空氣般無時無刻地存在,而是有如流星般一蹤即逝。未能抓住這一瞬間許願的人,可以抱怨流星歧視他們嗎?

「歧視」也者,意即不平等地看待。清薛福成《出使四國日記‧光緒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云:「朕恭膺天命,寅紹丕基,中外一家,罔有歧視。」意思就是平等地對待外國人。 巴金《家》亦有「節省時間,便於工作,以及減少社會上歧視女子的心理。」之語,意思就是要男女平等。

天下本無事,庸官自擾之。平等機會委員會建議檢討《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及《種族歧視條例》,諮詢期二○一四年十月七日結束。建議包括修改《種族歧視條例》,將現時保障任何人不受種族、膚色、世系或人種而遭歧視,伸延至新移民和自由行來客,日後港人對自由行陸客以「蝗蟲」相稱,可能被視為種族中傷而遭檢控。如落實修訂,便等於反過來「歧視」香港人,結果只會激化港陸矛盾。

另一項建議是將異性或同性之間的「事實婚姻」納入保障範圍。意思是假若同居者如夫婦般共同生活,即可享有等同註冊夫妻的法定保障地位,法例實施後同居者可享有僱員福利,甚至領養權。問題是,同居者選擇同居而不結婚,本身便是放棄了夫妻關係以及基於夫妻關係而引伸出來的義務和權利,而義務是與權利相對應的,如今要修例給予權利而不要求其履行相對應的義務,這既不平等亦不公平。

平等與公平是不同的概念。平等是指人們不分年齡、能力、背景、性別、種族等各種因素,在社會、政治、經濟、法律等方面具有相等地位,享有相等待遇。《百喻經‧二子分財喻》云:「爾時有一愚老人言:教汝分物使得平等,現所有物破作二分。」意思是平均分配。

公平或公義是指處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某一方或某一個人,即參與社會合作的每個人承擔着其應承擔的責任,得到他應得的利益。如果一個人承擔着少於應承擔的責任,或取得了多於應得的利益,就是不公平。也就是說,按照公平的原則,社會資源是不應平均分配的。

事實是,社會上甚至地球上每一個人都有其獨特性,其需要亦各不相同,能夠讓其各取所需,各展所能的社會,才是一個公平公義的社會。例如食物,每一個人的食量也不相同,因此,食物是不能平均分配的,讓每一個人因其食量而進食,才符合公平原則。

《莊子‧至樂》云:「魚處水而生,人處水而死,故必相與異,其好惡故異也。故先聖不一其能,不同其事。名止於實,義設於適,是之謂條達而福持。」意思是魚兒在水裏才能生存,人處在水裏就會淹死,人和魚彼此間必定有不同之處,他們的好惡因而也一定不一樣。所以先聖不求才能一,不求事物相同。名和實相符,事理的設施求其適合於各自的性情,這就叫做「條理通達而福份常在」。

假如我們將「機會」視為社會資源之一,「平等機會」四個字就是不公平的代名詞。只有共產主義社會才會將資源平均分配。問題是,我們追求的是一個「平等」的社會,還是一個「公平」的社會?


曾偉強
二○一四年十月六日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