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可能與我們毫不相干,因為在生之前,我們並不存在,而在死之後,我們亦不復存在。因此,人只活在生命的開端和終點之間,而這個過程,稱之曰生存。弔詭的是,死亡並不是一時三刻的事情,而是一個過程,這過程始於生命的誕生,也同時是生存的整個過程。
換句話說,人在生也就是在死。死亡是生命之否定,但生命何時起始,卻又莫衷一是。至於何謂死亡,亦沒有統一的說法。但毋庸置疑的是,死亡是不可逆轉的。例如《中美百科全書》(The Encyclopedia America)便把死亡定義為:「生命的中止,為一不可逆反應。」
儘管定義不同,但相對於整個死亡過程,瀕臨死亡的階段應該是很短的,和數十年的生命比較起來,可能不過是幾個月到數天、數小時,甚至只是幾分鐘。但不論長短,瀕死是死亡的一部分,但由於有其可逆性,故不是死亡,但瀕死經驗在死亡學中佔有重要地位,因為瀕臨死亡心理、瀕臨死亡體驗等一直是人們感興趣的內容,更是死亡學家關注和研究的對象。瀕臨死亡之後的「死」,才真正稱為死亡。亡者,滅也。死亡也就是生命有機體的消失,稱作「亡故」。
因應瀕死的過程,對於死亡的定義,也就不一而足。將心跳呼吸停止的瞬間定義為死亡的稱為「心肺死亡標準」。例如《道氏醫學辭典》(Dorland’s Illustrated Medical Dictionary)便把死亡定義為:「死亡是由心跳和呼吸停止所顯示的外在生命的消失。」而最早的死亡標準是以血液的流涸為標誌的,這是因為原始初民看見野獸血流盡而死,於是認為人血流盡了便同樣死了。美國《布萊克法律辭典》(Black Law Dictionary)便定義死亡為:「生命之終結,人之不存;即在醫生確定血液循環全部停止,以及由此導致的呼吸脈搏等生物生命活動終止之時。」
根據《說文解字》,「死者,澌也,人所離也。澌,水索也。盡也。人盡曰死。人所離也。形體與魂魄相離。」《列子‧天瑞》云:「死者,人之終也。」澌是消盡之意,引申為血液流盡或者人的生命能量消耗殆盡。死亡,按《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就是「失去生命」的意思。《辭海》則把死亡定義為:「機體生命活動和新陳代謝的終止。」故此,當生命的主體終止一切有機的活動,停止一切新陳代謝的活動,也就是生命告終之時。
現代醫學對死亡的定義是所有生命機能的永遠停止,包括大腦功能、血液循環系統的自發機能出現總的、不可逆轉的終止;心跳和呼吸出現不可逆轉的終止。在臨死過程中,心臟的跳動先於呼吸活動和腦機能活動完全停止而死亡的,稱為心性死亡。呼吸停止先於心跳停止的死亡稱為肺性死亡,也稱呼吸性死亡。
然而,心肺復甦法,人工心肺機等的使用,令傳統的心肺死亡定義出現了不確定性。醫學技術的成就和人體本身的特性,令到傳統的心跳呼吸停止為死的準則受到挑戰。新死亡定義認為應該把腦死作為死亡的標準,就是指包括大腦、小腦和腦幹在內的全腦功能完全地、不可逆轉地停止,此時不論心跳、呼吸和脊髓功能是否存在,即可宣告死亡。
腦死亡是一九六八年美國哈佛大學醫學院提出的新概念,這種死亡新概念一經提出,立刻引起醫學界、法學界、倫理學界的普遍重視。從一九六八年到一九七八年期間,便提出了三十多種腦死標準,其中較具代表性的有哈佛大學醫學院的標準、美國神經病研究所組織九家醫院提出的協作組標準和英聯邦皇家學院的標準。
哈佛標準包括以下特徵:無反應性,對刺激,包括最強烈的疼痛刺激毫無反應性;無自發性呼吸,觀察至少一小時無自發性呼吸;無反射,包括瞳孔散大、固定、對光反射消失,轉動患者頭部或向其耳內灌注冰水而無眼球運動反應;無眨眼運動,無姿勢性活動,無吞咽、咀嚼、發聲,無角膜反射和咽反射;平線腦電圖,即等電位腦電圖。這些觀察須在二十四小時後重複一次,並且排除低溫、中樞神經系統抑制劑如巴比妥酸鹽類中毒等情況後,所得結果才有意義。
目前,世界上已經有八十餘個國家和地區承認腦死亡標準,大都採用哈佛標準或與其相近的標準;例如法國、美國、瑞典和荷蘭等國家,都以腦機能的不可逆轉作為死亡的定義;英國則比較強調腦幹功能的不可逆轉,因為腦幹是心跳和呼吸的中樞。但仍有否定腦死為死的,例如日本人認為腦死後,腦下垂體仍能繼續分泌激素,所以還不能算是真正的死亡。
生存含有存在的意思,生物生着,亦在死着,而與此同時,生物是存在着的。有些人雖生不存,或雖存而不生,都稱不上真正的生存,稱不上擁有生命。生者,進也;存者,在也。死亡也就是不進也不在。存而不在或在而不存,莫有生命也。各界對死亡的定義雖然沒有統一的定案,但可以確定的是,死亡也就是生命力的消失,是有機體內代謝過程的終止。
曾偉強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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