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五頁的諮詢文件,附件部分佔去逾五分之一篇幅,直接涉及普選行政長官的內容只有十二頁。文件亦強調任何繞過提名委員會、削弱提委會實質提名權的建議,均有違《基本法》規定。雖然候選人數目不在「可考慮的議題」當中,但文件卻有意無意間企圖為候選人數設限,即介乎二至四人。
在六章正文中,背景和提交建議的途徑各佔一章,另有一章闡述香港政制發展的憲制基礎及政治體制的設計原則,而在七項「可考慮的議題」中,有四項與提名委員會有關,但文件似已預設以選舉委員會為藍本來設計提名委員會。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在立法會的答問環節中亦不諱言提委會的組成已由「可參照」變成「要參照」選舉委員會的組成。
如此一來,可討論的空間不僅大大收窄,而所謂的諮詢,實質上就是「鳥籠諮詢」,甚或是假諮詢。這份文件與其說是諮詢,不如說是政府對普選行政長官的立場和一種表態。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基本法》第四十五條,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假如二○一七年真的如此這般地落實普選行政長官,那即是說香港人永遠也得不到真正的民主選舉制度,因為落實普選已是《基本法》所指的終極目標。而往後的行政長官,也會一律按照二○一七模式產生。
根據二○○七年全國人大常委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二○一二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並須按照民主程序提名產生若干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由香港特區全體合資格選民普選產生行政長官。
在這個大前提下,候選人如何在提名委員會內產生,便成了懸念,其可操控性亦相當高。而這種所謂的機構提名方式,也許正正反映了中國特色,因為任何地區的政團,均不會提名超過一位候選人。換句話說,一個機構理應只提名一位候選人,只有在中國的特殊政治體制底下,「機構」可以提名若干候選人,出現「差額選舉」,而提名委員會的設立,本身就是將大陸的「差額選舉」模式套在香港。不禁問,這是體現「一國」還是「兩制」?
其實,二○○七年人大常委的決定亦指出,二○一七年香港特區第五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而立法會全部議員則須待行政長官實行普選之後才可以由普選產生。換句話說,二○一七年亦可以不實行普選行政長官,而普選立法會亦可能變得遙遙無期。
縱使這結果會令全港市民失望,香港施政更加舉步維艱,經濟將會付上沉重代價,但這結果不是沒有可能的。觀乎習近平口裏雖說得寬鬆,表面上軟綿綿的,但下手卻可以得重。事實是,政改方案須得到立法會三分之二議員的認同,本身已是不可能的任務。問題是,香港人只能在原地踏步和「差額選舉」中二擇其一。而二○一七年普選行政長官,又是否已由「可」變成了「要」?
曾偉強
二○一三年十二月五日刊於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香港《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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